防护区的划分
1.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;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,可合为一个防护区;
2.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,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㎡,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;
3.采用无管网灭火系统时,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㎡,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;
4.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.5h;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.25h;
5.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,不宜低于1200Pa;
6.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,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/3以上;
7.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,宜设在外墙上。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;
8.喷放灭火剂前,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。
确定设计浓度
1.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.3倍,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.1倍;
2.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.8%,其它灭火浓度可按附表1取值,惰化浓度可按附表2取值;
3.图书、档案、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,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%;
4.油浸变压器室、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,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%;
5.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等防护区,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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